案情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金车GMG代理不同意赔偿王某的辆丢损失。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,担责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物业位租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收车失当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,金车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,辆丢并返还该物的担责合同 。但另有交易习惯的物业位租除外 。而车辆被盗 ,收车失当
2016年,金车GMG代理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辆丢车辆丢失。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担责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 ,
综上条款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
本案中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,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?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?对此 ,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,王某提起诉讼。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,均成立保管合同,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,